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有民眾檢舉,位於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1處停車格位,被長期設置障礙物霸占,市府相單位於15日上午10時辦理會勘,經交通局認定該址為具供公共地役關係屬於公共通行道路範圍,適用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裁罰,該現場停車格非公務劃設屬於私人劃設行為,依法塗銷停車格並將障礙物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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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有民眾指控:「最扯路霸,直接設置障礙物於停車格長期霸佔,地點為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217巷3弄2號正對面。所負責轄區(大橋派出所)員警表示,依他們之前處理該地段車禍經驗表示該地段為私人土地無法可管(實際為國有86.82%私人13.18%),並表示國土測繪圖網站可能有誤差⋯」。
永康分局接獲反映,永康區中正路217巷3弄疑似私設停車格與設置路障,然民眾反應該道路疑似佔用私人土地之疑慮,即主動邀集市府相關單位交通局、工務局、永康區公所、東橋里長,於8月15日上午10時辦理會勘。
本案經府交通局認定該址為具供公共地役關係屬於公共通行道路範圍,適用道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裁罰,該現場停車格非公務劃設屬於私人劃設行為,於會勘前已經塗銷停車格並將障礙物移除。永康分局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1項1款「於道路設置障礙物」及第7款「私繪交通標線停車格」製單舉發,各處罰新台幣1200至2400元罰緩。
永康分局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的規定,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也就是說,道路係供公眾通行的,如有妨礙交通的行為,均非合法。因此商家或住家在自家門口道路上私設路障占用道路,不論是擺放盆景、椅子、堆放雜物、廢車、或設置「禁止停車」牌子,或私自加畫黃線、紅線等霸占道路,均屬違法,若影響民眾用路安全更會造成糾紛與提告等問題,不可以身試法,僅圖個人之便,而遭開單或提告,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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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10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