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位女護理師2016年時,到傅姓女子經營的醫美診所修臉,3年後被同事發現診所用她手術前後照片當廣告,耳語嘲笑她「整得很假」等語,護理師怒告診所未經同意就侵害她的肖像權,導致她遭流言攻訐而罹患憂鬱症,求償30萬元,一審判傅女與診所應賠12萬元,傅女上訴聲稱事先取得授權才使用,二審不採信,駁回傅女上訴,全案確定。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本案20多歲護理師任職於醫院,2016年花15萬餘元到傅女的醫美診所做整形手術,以為沒有人知道,不料2109年6月間,護理師被同事轉告,才曉得自己當年手術前、手術後的照片,被掛在診所裡打廣告,之後更發現同1批照片被PO在診所官網任人觀覽。
消息很快走漏,護理師輾轉得知被同事當成笑柄,嘲諷她「以前長得也不怎麼樣」、「整得很假」、「差好多」等語,護理師深覺受辱,憤而提告要求傅女與診所賠償精神慰撫30萬元,主張未經同意就用她的照片打廣告,害她遭同儕惡意攻訐,不僅名譽受損,更嚴重失眠、出現重度焦慮的憂鬱症,身心俱疲。
一審認定傅女與診所擅自侵犯護理師肖像權,使護理師因同事間不友善評價而受到精神痛苦,但審酌護理師抗議後,傅女與診所已立刻下架照片,判決應賠12萬元。
傅女不服,上訴抗辯事先取得同意才使用本案護理師的手術照片,並提出病歷資料記載「patient agree the picture post-web site agreement(病患同意照片上網)」,企圖佐證護理師同意使用照片肖像權,時任診所行政女助理證稱,記得當年給護理師手術費折扣1萬元或5000元,代表應已取得護理師同意PO照。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審法官認為,病歷只會記載醫師對患者的處置,怎會出現不相干的同意使用手術照片等記錄,傅女提出的病歷記載真實性令人存疑,其次,傅女始終拿不出本案護理師簽寫的使用肖像權同意書或任何文件,且依證人證稱,若醫美患者同意使用手術照片打廣告,行規應該是減免數萬元費用。
法官認定女助理是混淆了當初護理師嫌手術費太貴、討價還價要折扣的過程,不足以證明護理師同意PO照,加上肖像權屬於人格法益,本案護理師確實因整形消息走漏而受同事嘲諷,經醫院診斷受到重大精神損害,據此駁回傅女和診所的上訴,判賠12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