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難認定「急迫需要」 前警官籲表列這些情境

▲▼林信吾移送地檢署。(圖/記者黃彥傑攝)

▲林信吾移送地檢署。(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崔子柔/綜合報導

台南市安南區22日2名員警遭兇嫌林信吾殺害,引起各界關注,關於警察「合理用槍」時機的話題再次成為討論焦點,曾任六都分局長的警官認為,「急迫需要」的情況很難拿捏,應於修法時表列過往實際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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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警方在何種情況可用槍,是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律師林博文先前就在臉書粉專「Bullaw.法鬥博」指出,如果法律的指引太過抽象,就容易出現問題,警槍的使用就是很好的例子,而法官對槍也不了解,因此欠缺能判斷是否符合「急迫需要」、「合理使用」的經驗基礎。

▲遭殺害的凃姓員警傷勢集中上半身,頸部及右肩有銳器傷,曹姓員警身上、手掌、頸部均有多處刀傷。(圖/記者林悅攝)

根據《聯合報》報導,航警局副局長退休、中正大學犯罪學博士張博文表示,目前警械使用條例的用槍時機模糊空間大,難以精準拿捏「迫切需要」的情況,他建議參考美國、日本等國的用槍規範,並加入近年碰到的案例做正面表列,修出符合國情的用槍準則,讓員警用槍時心裡更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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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文也說,應建立「用槍鑑識」來執行開槍後的內部行政調查,透過鑑識人員重建現場,才能公正客觀。

林博文先前則對此狀況提出2種解決方式,一是訂定更明確的法規讓法官依循,警政署雖然有制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但這是行政機關的內規,一般不會在判決使用。

二則是建立可以協助法院判斷的專業機構,像是醫療糾紛案件會送到「醫審會」。林博文提到,《警械使用條例》已經將近20年沒有修正了,若上述兩種方式都無法實現,每隔一段時間警槍問題就會被拿出來討論。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王鴻薇則整理2013年至2021年間,警察因執法使用槍械,事後面臨寫不完的報告,輕則跑法院,重則被撤職查辦及賠款等,直言台南2名員警的死引發出太多後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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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薇整理數起警察用槍吃上官司的案件。(圖/翻攝自Facebook/王鴻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