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曾在108年9至10月份,查獲中火排放廢水「硼」超標20餘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且情節重大,分別處最高罰款2000萬元,合計裁罰6000萬元。台電不服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年8月19日更一審判決維持原處分,台中市環保局今(25)日表示,法院維持原處分結果,代表中市府處分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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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指出,108年時曾稽查中火3個放流口,其中,測得「硼」超過放流水標準24、26、28倍,台電公司方提出改善計畫,包含製程減產(減煤)及投入經費增加設備以提升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中市府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原本可下令台電停工併裁處罰鍰,但考量台電承載全民電力供應與需求的社會責任,並未處以停工,乃依行政罰法規定針對各放流口分別裁處最高罰款2000萬元,合計裁處6000萬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9日更一審判決,維持原處分結果,法院判決結果代表中市府處分適當。
環保局長陳宏益表示,市府近年來努力改善空氣品質,逐步推動各種策略,今年截至8月23日,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為每立方公尺12.7微克,不僅低於全國平均值13.1微克、符合我國及日本空氣品質標準15微克以下,更相當接近美國標準12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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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陳宏益也提到,市長盧秀燕上任前,台中市PM2.5年均值約21.3微克,市長上任後致力改善空污,推動多項空污改善作為,根據環保署監測數據,截至今年8月23日止,台中市PM2.5平均值每立方公尺12.7微克,相較107年同期19.5微克改善6.8微克,改善率近35%,創下歷年最佳空氣品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