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龜山區去年10月間發生一起命案,某大樓內樓上樓下兩戶人家經常因為噪音問題爭執。案發當天,樓上女鄰居持刀下樓理論,結果樓下的洪姓男子也持水果刀反擊,刺死樓上鄰居。一審將洪男判刑12年8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30日二審宣判,仍將洪男判刑12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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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於去年10月中,下午1時46分左右,住在樓上的陳姓女子因噪音問題,持刀到樓下與洪男理論,沒想到卻遭對方拿水果刀刺傷。警消獲報後,立即派遣消防人員4人前往現場,抵達現場時,陳女倒臥電梯口處,左臂有傷口,已經失去生命跡象,而經緊急搶救之後,因左側胸廓,造成左肺上、下肺葉刺創、左肺塌陷、血胸,最後宣告不治。
警方帶回行兇的洪姓男子偵訊。洪男表示,當天喝了酒,聽到門鈴響起後,打開門就看到陳女持菜刀站在門口,他先丟一張木椅出去後關門,隨即返回屋內拿出將近30公分長的水果刀,出門與陳女理論,最後才失去控制殺害對方,自己應該是基於義憤而還手,而且他犯案後立刻打電話報警自首。檢方認定他具有殺人犯意,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害人身型相較於一般人及被告均甚為瘦小,以尖銳鋒利之銳器,如於近距離持該刀刺向被害人左背部刺殺,所形成穿透力之高,足以刺穿被害人體內重要臟器而大量出血,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此乃一般常識。」因此認定洪男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再加上洪男行兇後又將被害人推倒,並跨坐在被害人腹部予以壓制,造成被害人受創更深,確實有致死故意。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洪男成立殺人罪,判刑12年8月。
案件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30日駁回上訴,仍將洪男判刑12年8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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