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偷吃工讀小妹...人妻提告求償敗訴 法官搬9字解釋愛情真諦!

▲▼離婚,夫妻,情侶,吵架,分手,悲傷。(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人妻控訴丈夫外遇侵害配偶權,法官認為「感情的事不歸法律管」判決人妻敗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資真/綜合報導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外遇,不僅將小三帶回住處,還陪對方前往婦產科就診,甚至在手術重要關係人欄位寫上「男朋友」,氣得向兩人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84萬元。不過澎湖地院的法官在判決書中罕見寫下「感情的事不歸法律管」,就算外遇是事實也不該交由法律定奪,判決人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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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小花(化名)主張,與丈夫阿勇(化名)在2020年10月初吵架鬧離婚,她決定帶著孩子搬到澎湖住,2個月後返回台中住處後,卻發現阿勇衣櫃裡有其他女性的內衣物,找人跟蹤下才發現丈夫與公司的女工讀生有染,兩人不僅如同小情侶般參加公司、朋友聚餐,也會勾著小手在夜市逛街。

去年3月還發現,阿勇陪同小三到婦產科就診,並於9月前往醫院進行手術時,小三住院期間的主要照顧者為「男朋友」、病人重要關係(決策人)欄位也寫著「男朋友阿勇」,可見兩人確實有外遇,提出多張兩人的幽會照向法院求償84萬元。

阿勇聲稱,會與對方共赴澎湖,是因為當時女方擔心本島打不到新冠疫苗,自己剛好要到澎湖出差,所以才一起,住處的女性內衣是小花自己的,與小三去婦產科時只是陪同,未在診間逗留。小三則聲稱,是遭王姓前男友始亂終棄,才到婦產科就診,且阿勇在同事之間有口皆碑,只要大家有困難都會找他,他也會樂意幫忙,自己只視阿勇為「職場前輩」。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配偶權」的核心精神為「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然而根據近年的同婚、通姦除罪等釋憲內容,可知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包含性行為之自主決定及其他精神層面之性親密關係自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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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最後引用《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的書中內容,「愛情是一個『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如果背叛者真的是狼心狗肺或瞎了眼睛,那也是背叛者自己必須去面對的事情。」強調法律無法要求阿勇與小花結婚後仍要持續愛著她,最多只能站在照顧小孩及家庭之立場,要求夫妻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互負扶養義務,法官更重申「感情的事不歸法律管」。

法官認為,小花雖以配偶權被侵害為由提告,但我國相關法律中並無謂配偶權概念,加上小花無法證明權利遭侵害,因此判她敗訴,阿勇與小三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