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有1名網友,因在知名成衣賣場摸了件牛仔外套,事後竟被店家提告涉嫌竊盜,理由是店家在牛仔外套口袋發現2張平口內褲標籤,店家被竊2條平口褲,經調閱監視器當天只有該網友摸過該外套,認為網友涉嫌竊盜,而向警方提告,網友竟僅因此事,被警方依竊盜罪嫌函辦,網友氣憤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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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網友在網路社群平台po文指出:「本人於8月18日曾騎機車前往至該店家台南永康永大路店,在下午3時多時進去逛,看看有什麼新商品或是想買的,但是沒有看到有興趣的商品,於是騎機車離開店家。而後在8月31日接獲派出所電話通知,說有我是否於8月18日去過該店家台南永康永大路店,因為店家報案竊盜案,需要我前往派出所做筆錄,於是派出所跟我約了9月2日傍晚做筆錄」。
網友指出:「店家報案說當天有兩件男性內褲遺失,並發現一外套胸前口袋內有內褲標籤,調取當天監視器,發現只有我本人有接觸該件外套,懷疑我撕下內褲價格標籤塞入,而後竊盜兩件內褲。我當天確實有看了該件外套,但是是為了觸摸感受材質,畢竟買衣服材質相對重要,並且當天我根本連觸摸內褲這項商品都沒有,也沒有塞任何東西進去該外套口袋內,店家也並未提供內褲區方面的監視器。另外警方有詢問有什麼需要提出的,我回答請店家調取更早之前的監視器畫面,因為當天我根本連內褲都沒有摸到,手上並無東西塞入該外套口袋」。
網友說:「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當天只是休假去逛一下該店家結果遇到這種事,但我確實什麼事壞事虧心事都沒做啊!有種根本沒做壞事卻被誣賴成壞人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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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說:「第一,這件事情我最在意的事情是店家的做法,內褲遺失了,那請店家就要提供內褲區的監視影像,既然標籤被撕下,會有明顯動作,但如今店家只有給警方我觸摸過該外套的畫面,並沒有我拿取或觸摸內褲的畫面,更何況我當天是連內褲這商品都沒有觸摸到。第二,警方進行筆錄的部分我能理解,有人來報案,警方要受理,這是他們工作內容的一部分,他們也很辛苦,因此我從頭到尾並沒有公布該承辦員警是哪一位,不滿的純粹是店家的做法。第三,想把這件事情PO上來的原因,是因為我之前都沒有相關的案件經驗,想尋求比較有經驗的人給我建議,對於案件處理過程是沒有太多學問的,想讓有專業的人,提供正確的知識,因此也請不要因為看法不同就起衝突,尊重每個人」。
本案在網路社群引起熱議,網友留言表示:「請店家提出證據,否則提告妨害名譽」、「投訴媒體」、「硬起來,店家不提供內褲區方面的監視器,那也不是你的問題 更看了原PO的更新更加覺得店家有問題了, 內褲區就是賣內褲的地方,到底是能涉及什麼隱私? 難道有人會在內褲區試穿內褲嗎?從店家回應證實了內褲區是有監視器的,證據就在這個監視器,那為什麼死都不去調閱?偏偏要逼原PO自行跟警方聯繫?」、「沒有證據沒辦法在法庭上定罪你是竊盜,真的沒做的事,就不要擔心」、「有點扯噢,重點是外套不是還在店裡面,內褲也在店裡面,哪裡有竊盜構成…」…,網友留言一面倒,都支持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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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永康分局龍潭派出所所長林伯翰指出,本案係8月18日下午5時許,店家在1件牛仔外套口袋內發現2件標籤,店家因失竊2條平口內褲,經自行調閱監視器,認為1名男子涉有重嫌,即於19日凌晨0時向警方提出竊盜告訴,警方閱店內監娊器及路口監視器影像以車追人,並於9月2日通知當事人到案說明,偵訊後依竊盜罪嫌函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警界人士指出,本案已進入法程序,將由檢察官調查偵辦,是否構成竊盜罪,端視店家提供的證據力是否可以證實當事人竊盜,由於竊盜是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一旦提告是無法私下和解撤告,一旦發生因證據力不足而不起訴處分,那提告的店家可能會面臨刑民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