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子皓/桃園報導
丁男在桃園市中壢警分局服替代役期間,協助警方辦理民眾拾獲遺失物的業務,然而丁男竟然透過職務之便,不法佔有民眾的遺失物,數量有28筆之多,現金高達13萬元,直到他退伍後才被發現。桃園地院日前審判結果出爐,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丁男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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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丁男(28歲)2018到2019年擔任警察替代役,被分發到桃園市中壢警分局普仁派出所,服役期間負責公文收發,與處理民民眾撿到遺失物的相關業務。
丁男平時的工作內容為,當員警在內政部警政署遺失物管理系統開立遺失物拾得e化案號後,他必須依規定填寫領據,送交主管核閱,之後再將遺失物與送文簿送交中壢分局偵查隊完成程序,拾得遺失物則由偵查隊保管。
然而,丁男卻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把民眾所拾獲的物品據為己有,而不依照規定填寫拾得物送文簿,將拾得物繳交給偵查隊保管。普仁派出所在丁男退伍後,查清他服役期間受理的拾得遺失物,才發現他竟然占據28筆民眾遺失物,現金所得更超過13萬元。
丁男被發現後,向警方坦承犯案,並賠償中壢警分局的損失。桃園地院近日判決出爐,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丁男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並提供220小時的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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