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女師體罰過動兒!禁下課抄課文還要走樓梯 學校被判國賠

▲桃園市邱姓幼教老師去7月在桃園區某私立幼兒園任教時,6歲幼童示範排隊時遭邱女近距離揮手推倒,導致後頸部與右臀受傷。(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新北市某國小1名女老師,因學生沒有量體溫竟罰寫課文、走樓梯,該生其父母提告求償。(示意圖非本人/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某國小1名女老師,明知學生小華(化名)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等問題,卻因學生未量體溫,命他罰抄課文,禁止下課、罰走多趟樓梯,校方認該師已不法侵害小華身體權、自由權等,小華父母也提告求償20萬,士林地院審結,認該名女老師所為已構成不當管教,判學校國賠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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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父母提告指出,於2020年9月11日親師懇談會已告知導師,小孩的一些身體健康狀況,但該師卻在2021年4月23日因小華沒有量體溫,罰抄課文3遍,且被禁止下課,但小華因無法在老師規定內時間完成罰抄,該師竟要他罰走1至5樓樓梯來回10趟,且命同學在一旁監督。

全案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審認在案,細究該名老師行為,認定不法侵害小華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造成小華精神上受有莫大痛苦,因此小華及其父母依國家賠償法第10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女師請賠償歷經數月仍協商未果,小華其父母不得已依國家賠償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向學校求償20萬元。

校方提出抗辯說,小華連續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基於導引學生發展,老師要求他抄課文3遍,但小華仍不想寫;於是小華主動提及以下課時間、打掃時間分批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3遍,但該師也不斷叮嚀他要注意安全並請同學陪伴,因此該師行為,並非不當管教。

法官經查,發現導師未慮及以此方式處罰小華前,應該先以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協請處理以避免往後學生忘記測量體溫或攜帶作業,逕行以此方式處罰學生,導致小華未能在課堂與課堂中間下課時間,前往廁所、或飲水或自由走動、舒展身體,精神獲得足夠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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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該師領有專業證照的教師,當小華提議用走樓梯代替罰抄,按理應發覺該方式並不適當,因此導師也不能就此免除責任。

對此,簡易庭法官認該師處罰小華抄寫課文、走樓梯已構成不當管教,且造成小華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認校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3萬元為適當。收到判決,20日可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