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鄒鎮宇/綜合報導
新北市某國小學童小黎(化名)上學前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及故意學老師說話,被女老師處罰利用下課時間抄課文、罰走樓梯10趟,讓小黎家屬認為侵害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等,怒告學校並提起國賠。對此,士林地院審結,判學校國賠3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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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小黎父母主張,曾於2020年9月11日的親師懇談會告知老師,孩子有先天身體狀況問題。然而,導師卻因孩子2021年4月23日未量體溫、未交數學考卷及學老師說話,於同年4月27日而罰孩子下課抄課文。
小黎父母說,孩子同年4月29日因未完成罰抄,又被老師處罰不准下課、罰走1至5樓的樓梯來回10趟等,還要求同學在一旁監督,認為老師的行為已構成不當管教與體罰。且此事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審認在案,但向校方請賠數月仍沒有結果,因此提起國賠求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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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抗辯指出,小黎連續多次未交數學複習卷,導師基於引導學生發展,要求小黎抄課文,但小黎仍不想寫;小黎主動提及下課時間及打掃時間分批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的輔導管教,而老師有叮囑注意安全,並請同學陪其在旁。
校方表示,導師允許小黎提出以下課、打掃時間走樓梯10趟替換罰抄課文,但小黎提出行政申訴時,均未提及曾因此感到有所不適,也未證明受有何損害,及該損害與導師前開輔導管教的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認為小黎家屬的請求並無理由。
對此,法官認為,老師處罰小黎前,應該先以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家長協請處理,然而先以抄課文、替換走樓梯的方式處罰,導致學生在下課時間無法去上廁所、喝水或自由走動、舒展身體,精神獲得足夠休息時間。
法官指出,導師是領有專業證照之教師,當學生提出更換「上下樓梯」替換處罰時,應該認為不妥,且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提及禁止處罰「上下樓梯」,因此導師難以免責,認定教師舉動侵害小黎身體、健康、自由及名譽等人格權,故被告就此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3萬元為適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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