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一女大生月花2萬租屋,並在簽約時給房東4萬元保證金,等到和房東解約點交後,房東卻稱房內有燈泡不亮、木地板有坑洞、牆壁髒、搬家垃圾太多等理由,要多扣她18750元押金,女大生不滿提告,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女大生簽約時還未滿20歲,未成年人所簽的租約無效,另外房東也不能舉證這些損害是女大生所為,判房東應返還扣除水、電、及瓦斯費用後,剩下的33497元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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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18歲的女大生向房東承租屋子,約定從2019年8月1日起承租2年,每月租金2萬元,並交付4萬元當作保證金。
到了去年6月底,雙方都同意提前終止租約,但房東卻聲稱女大生搬走時,屋內燈泡有5個不會亮、房間木地板多了很多坑洞、家具因移來移去將牆壁弄髒,沙發還被割破一個大洞,被垃圾掩埋遮掩。另外,在女大生搬家前4天,垃圾量比平常多30倍,害她需要找垃圾清運者清理,以上共計18750元的花費要從保證金扣除。
女大生否認房東說詞,認為房東在點交時都未提及這些問題,事後卻指責這些缺失要扣錢,讓她4萬保證金剩不到1萬5,只好提告請求房東扣除水、電、及瓦斯費用6503元後,能退還她33497元。
法官認為,房東知道女大生簽租約時還未成年,卻未在簽約前或事後取得她父母的同意,導致租約不具法律效力。另房東提出的損害,也皆未能舉證是女大生所為,判房東應還女大生扣除水、電、及瓦斯費用後,剩下的33497元保證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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