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美容師輕生「租屋處變凶宅」 房東告死者母親求償200萬

樓梯,凶宅,驚悚,鬼屋,公寓,大樓(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女美容師想不開,導致租屋處變成「凶宅」,最後房東轉而向家屬求償200萬。(圖/取自Pexels)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黃姓女美容師租屋當工作室,去年1月在屋內輕生,導致房子變成凶宅。王姓男房東認為房屋價值貶損,轉而向死者母親提告求償200萬元。不過,高雄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王男在事發隔月就以同樣租金順利出租,再者黃母也非租賃契約上的連帶保證人,因此判王男敗訴。王不服上訴,近日遭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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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黃女2020年5月租房經營美容工作室,但因經營不善,背負不小經濟壓力,半年後曾赴身心科就診,不料2021年1月仍於租屋處輕生。

王姓房東主張,黃女是有相當智識經驗成年人,應知道輕生會導致房屋價值貶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不確定故意,也違反承租人保管義務,考量房屋市價500萬元,凶宅通常貶損40%,因此向遺產繼承人黃母求償200萬元。

橋頭地院審理時認為,黃母沒有在租約上的「連帶保證人」簽名,再者王姓房東事後也未將房屋托售,反到在1個月後就以1萬6000元出租給他人,是否因為成為凶宅而難以出售,甚至造成交易價格貶損,缺乏依據。

儘管王男一再聲稱價格經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定,且價格確實出現落差,但法官認為,房價由市場供需決定,受地段、交通便利性、生活機能、結構材料、屋內裝潢及維護現況、屋齡等多個因素影響,難以客觀論斷全為黃女輕生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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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民法法理上對侵權行為是以「填補損害」為原則,而非讓人獲得利益,王姓原告實際上並未受有買賣交易價格損害,就要求黃母給付所謂40%的房屋交易貶損,實屬無據,因此判原告敗訴。

王男不服上訴。高院高雄分院認為,黃女死後未留遺產,甚至還有10多萬元債務,何況黃母僅陪同看屋,非租約的連帶保證人,也未在租約上簽名,原告請求黃母賠償自屬無據。

高院高雄分院指出,民法第432條雖有明文,承租人就租賃物負有保管義務,若造成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黃女輕生,並未造成房屋結構或功能損壞,只有交易價值減損,一審判決無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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