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洪姓男子2018年間透過臉書認識年僅16歲的少女小魚(化名),雙方成為男女朋友後,洪男誘騙小魚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小魚後來與洪男分手,洪男竟恐嚇「給我一千元」,否則就散播裸照,員警誘出洪男當場查獲。檢方提起公訴,一審將他判刑4年3月。上訴二審後,高院13日改將他判刑2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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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當時25歲的洪男於2018年8月初透過臉書認識小魚,雙方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沒多久,洪男趁著與小魚聊天時,竟要求小魚自拍裸照供其觀賞,小魚雖當場婉拒,但洪男再三引誘,最後小魚以手機自拍裸露胸部照片傳給洪男,洪將裸照存在手機裡。
又沒多久的8月下旬,小魚因故欲與洪男分手,洪竟透過臉書通訊軟體恫嚇:「給我一千元,否則便將小魚裸照散播他人」,小魚當場拒絕,隨後將洪男惡行告訴師長親友,校方立即報警處理。桃園警分局員警喬裝小魚與洪男聯繫,同意支付1000元,當場將洪男逮捕到案。檢方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等罪,將洪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洪男否認犯罪,辯稱:「我沒有要小魚傳送裸照給我,是她主動傳送裸照給我,當時我並不知道小魚未成年,我也沒有威脅小魚如果不給我1,000元,就要把她的裸照散布出去。」但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對話紀錄,認定洪男有罪,判刑4年3月。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洪男改口認罪,高院認定洪男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這部分改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另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這部分改處有期徒刑8月。合併訂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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