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不當放流釀生態危機 漁業署修正規定「須接受教育訓練」

▲杉原灣今再放流2.4萬尾魚苗。(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避免不當放流釀生態危機 漁業署修正規定「須接受教育訓練」。(圖/記者楊漢聲翻攝)

記者楊惠琪/台北報導

為維護海洋生態,避免不當放流,農委會漁業署公告修正「水產動物海域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規定可放流的水產物種、放流時間與地點建議,從2024年1月1日起,海域放流作業人員需接受6小時教育訓練,若違法就會依《漁業法》開罰,最重可罰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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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說,以往海域放流僅規範人工繁殖種苗,為強化海域流放物種管理,從今年10月1 日起,新增漁船捕獲的活體野生水產動物,且應於放流前向購買漁船長取得卸魚聲明及交易證明等資料,並向當地縣市政府申報,且只能在購買地的海域放流;至於海域放流人工繁殖種苗部分,則新增可向漁業署申請年度放流計畫,簡化行政程序。

王正芳說,為了避免放流團體或民眾,在不適當的時間、地點,選擇錯誤的放流物種,從2014年1月1日起,要進行海域放流作業前,須先經過6小時的教育訓練,完成後會發給3年期的有效證書,漁業署也將從明年起辦理相關教育研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