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若涵/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OL小花(化名)用LINE向公司請生理假,不料,卻遭公司解雇。另外,公司也曾用工作出錯為由4度扣薪,小花憤而向勞工局檢舉,勞工局調查過後開罰8萬元。該公司認為自己沒錯,反過來向小花提告求償30萬元商業、商譽損失,日前法院判公司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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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張,小花於2021年5月中旬到公司就職,於同年12月中旬離職,到職前三月工作表現良好,公司還曾發禮券激勵小花,但後來小花工作出錯頻率過高,雙方便約定可視情況予以扣薪。小花2021年11月初第一次用LINE請生理假,雖然公司請假規則為「不接受當天早上傳LINE或是簡訊請假」,仍通融准假,但隔月小花竟又用相同的方式請生理假。
公司指出,小花為了報復公司,竟然用不實的事實分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舉,指控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及對小花錯誤罰款,導致公司分別各被裁罰4萬,為了處理小花誣告的告訴,公司花費很多時間、精力,因此受有商業上損失15萬元,及商譽上損失15萬元,決定向小花求償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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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則稱,犯錯扣薪部分,雙方並沒有簽立書面勞動契約,也沒有對處罰規範達成共識,自己沒有反應規範不合理,是因為想保有工作而不敢跟老闆起衝突。另外,她第一次用LINE請生理假時,公司並沒有告訴她不能用這種方式請假,到隔月請假時,公司才告知不可用LINE請假,否則以曠職論,逼她請假當天要到公司填寫紙本假單,隔天還以她不適任為由,將她辭退。
針對公司稱她誣告部分,小花喊冤,強調自己針對扣薪、加班費、生理假等勞工權益事項,向有關單位申訴,調查結果也指出,公司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遭裁罰,自己並沒有誣告。
法院對照出勤紀錄、薪資表發現,公司以工作錯誤為由,逕自從小花的工資中扣除80元、120元、280元及1132元,導致小花工資受領額不足;請生理假部分,法院認為,公司使請生理假手續變為困難,明顯阻礙小花請假,本質上屬於不利待遇,這兩部分分別被裁罰4萬元,認為小花並未濫訴。
另外,公司主張因小花的申訴導致商業上損失15萬元、商譽損害15萬元,也沒有舉證證明,法院判公司敗訴,小花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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