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台中有救護車急著要救人,卻在路上被一輛小貨車擋住去路,在後方按喇叭、鳴笛20秒都無法通過,最後等其他車道的車輛開走,救護車才得以通行。路邊民眾見狀檢舉小客貨車,呂姓駕駛因此被警方開罰3600元,並吊銷駕照。呂打行政訴訟討公道,喊冤自己因為重度聽損,根本沒聽到救護車鳴笛。台中地院審理,認為呂男並非惡意擋路,且他確實是以身心障礙身分考上駕照,是合法的駕駛人,因此撤銷呂的處分,判他免罰。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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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呂男駕駛小貨車,於去年11月19日早上10點半行經北屯區北屯路與太原路口,因後方有救護車鳴警號,他卻不馬上避讓,遭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下檢舉,被台中市府警局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鍰3600元,並吊銷駕照,1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照。
呂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表示自己是極重度聽語障人士,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因聽障關係沒聽到後方有救護車警鈴,隨後發覺立即避讓,並非故意不讓路給救護車。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呂男既然聽力受限,無法感知緊急或突發路況,以採取合理駕駛行為,代表他的身心障礙病癥足以影響安全駕駛,依法不得駕車,因而呂男就算不是故意不迴避,也有過失。
法官查閱行車紀錄器,當天救護車行駛於內側車道,因呂男駕駛的小客貨車停在內側車道停止線前,外側車道也有車輛,導致救護車無法通行,持續按喇叭示意,直到其他車輛往前開走,救護車才繼續鳴警號、喇叭,繞過呂男的車輛繼續前行,整個過程約20秒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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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呂男右耳平均聽力97分貝、左耳平均聽力110分貝,雙耳均有嚴重聽損,又在車內封閉空間,只能以視覺觀察周遭環境,並非故意不在第一時間讓路給救護車通過。另外,報考汽機車駕照規定為「聽覺機能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呂男已在身心障礙後依法考取普通小型車駕照,是合法的駕駛人,和有沒有在路上聽到救護車警示音是兩回事,撤銷交裁處對呂男的處分,裁決所還要幫呂支付300元裁判費。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