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吳姓新娘子去年11月間和老公、親人、證婚人相約到鳳山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搶快在路口闖紅燈左轉進入戶政事務所,被員警發現攔下開單,吳女向警察求情,但員警認為「這不是理由」,仍依法開單,吳女事後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員警沒有蒐證,僅憑主觀認定就開單,要求撤銷,但法官根據員警的職務報告和違規現場圖,認定吳女的確有闖紅燈的違規事實,判吳女敗訴仍要繳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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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姓女子11月26日下午3時許,騎機車行經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南正二路口,突然闖紅燈左轉進入鳳山戶政事務所第二辦公室,剛好被員警攔下,員警當場開單舉發,罰款1800元,違規記點3點,但事後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吳女主張,當天她已在鳳山戶政事務所第二辦公處停好車,欲進入事務所時遭員警擋住去路,並聲稱她剛剛交通違規,她當下提出異議並澄清沒有闖紅燈,員警仍逕行開立舉發通知單並要求她簽名,因她趕著去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不想讓家人及證人等候,才簽名離開,但她當時是見到綠燈才左轉,員警未使用蒐證器材蒐證,僅憑員警「主觀上自認」目視就說她違規,尚欠允當,希望撤銷處分。
但法官認為,交通警察執行勤務時恰巧目睹,事實上不便立即以攝影、錄影器材取證的情形所在多有,因此特別立法賦予勤務警察得當機處分權限,經檢視警察職務報告,當時吳女有向警方告知,她欲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故不慎違規,並不停要求警方勿要製單告發,警方則告知,辦理結婚登記之事由,非屬交通違規告發之裁量範圍,故依規定告發,因此認定吳女的確有違規事實,因此駁回她的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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