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萍/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吳姓婦人發現左腳皮膚有不明隆起物,至國泰醫院整形外科求診,由醫師診斷為「痣」,並記載為「左腳良性皮膚腫瘤」,切除後就沒再注意;不料2年後,吳婦的同樣部位竟出現惡化,轉至台大醫院卻診斷出「惡性黑色素瘤」,接連接受4次手術,行動也大受阻礙,吳婦認為當初國泰醫院與醫師病理檢查有疏失,導致演變成惡性腫瘤,怒求償556萬9207元,新竹地院判決出爐,國泰醫院與醫師應連帶賠償314萬3797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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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起訴主張,她在2018年7月就發現左腳跟皮膚有不明隆起,就馬上到新竹國泰醫院整形外科看診,醫師告知只是一般的「痣」,同月18日手術切除後,開立診斷診明記載為「左腳良性皮膚腫瘤」,之後未告知要回診看病理報告,她也沒多想有何問題。
直到2019年3月間,吳婦發現當初手術部位微滲液體,遂於同年3月4日北上台大醫院就醫,接著到馬偕醫院診斷竟是第2期「左腳跟惡性黑色素瘤」,得知噩耗後,她接連在3個月內接受4次手術,造成行動不便、身體虛弱,仍要持續治療。
吳婦認為當初到國泰醫院求診,醫院卻未等病理檢查結果完成,就用自身臨床經驗判定為「良性瘤」,造成患部演變為難以挽回及彌補的惡性腫瘤,且她2名子女年僅2歲、4歲,原先預計全家移民紐西蘭的計畫也被打碎,控告醫院與醫師失職,求償所生花費與損失、加上300萬精神撫慰金,共556萬餘元。
國泰醫院表示,當時吳婦在檢查報告出來前就急著要診斷證明書,醫師只好先就臨床上之臆斷開立,並有以口頭請吳婦7日後要回診看報告,過了2個月後仍有持續告知要回門診追蹤,吳婦依然沒出現,縱然有延誤就醫,吳婦也須自負較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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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強調,吳婦腳上的「原位癌」完全切除後已達治療效果,只需追蹤觀察,當時標示位置在腳跟「外側」,現況為「內側」,又無法舉證後來發現的惡性腫瘤,與當初治療的是「同一位置」而復發、轉移或擴大。
新竹地院審後認為,院方有將臨床及病理診斷結果做成分析並告知病患之義務,以便病患自主決定後續處置,而醫師若對於檢查結果心存疑慮,應會在證明書中保留意見或註記,或幫病患開立預約門診單,但卻都沒有,導致吳婦喪失及時知悉並重新檢驗、接受二次手術的謹慎決定權利,對於吳婦手術後應有的處置明顯有過失,醫院與醫師須連帶賠償31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