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萍/台中報導
女子小莓(化名)報案表示,21年來遭楊姓男子不斷淫辱,在違反她意願、沒有感情基礎的情形下,逼迫她在各種地點口交、進行性行為,她將每次受辱的時間地點都詳細紀錄在日記中,次數多達154次,她拿出影片與日記想對楊男提告。檢察官調查後將楊不起訴處分,她聲請再議仍被駁回,她繼續向台中地院申請交付審判,法官審後認為,小莓提出的事證不足證明違反其意願,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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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指出,小莓控訴自2000年間認識楊男後,雙方並未正式交往,但對方就在摩鐵、學校宿舍、渡假飯店或野外強迫她發生性關係,甚至在高速公路行駛間也要她口交,就算到日本遊玩期間也不放過,擺出上位者的姿態對她呼來喚去,以滿足個人私慾,絲毫不尊重她的個人意願,她說曾怒問楊男「你有經過我同意嗎?」楊只回「X妳還需要妳同意?」就直接霸道硬上。
檢察官認為小莓遭強制性交後,卻未逃脫或求救,仍多次與楊男到飯店投宿、日本旅遊,還密集到他住處碰面,認為她與楊男是男女朋友,2度將楊不起訴處分。
小莓聲請交付審判強調,楊每次犯案後都會湮滅證據,這種情況下她只能違背本意再次聽從楊的指令,況且若是合意性交,又怎麼會將154次性接觸的時間、地點、行為模式逐一記載?
但法官檢視小莓提出的日記與性愛影片後,認為無法從中看出有明確遭受強暴、脅迫的情形,也無法證明2人關係到底是曖昧對象還是情侶或床伴,小莓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是違反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駁回她的交付審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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