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鏡電視案件NCC仍持續調查。(示意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世昌/台北報導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指稱,府、院高層一定要讓鏡電視過關?為什麼鏡週刊甘為政治打手?年底選舉到了,NCC怎敢說「不」?還說鏡電視執照用騙的?NCC(通傳會)發言人翁柏宗表示,民眾檢舉鏡電視案件NCC仍持續調查中,如果有違反1月19日許可申請案時的附附款,委員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予以廢止其許可。
NCC表示,今年1月19日委員會決議許可鏡電視新聞台申設案,同案附加12項負擔、14項保留廢止權及16項行政指導,如果鏡電有違反附附擔條款,經委員會決議符合比例原則才會依規廢止。
▲鏡電視新聞台開播(資料照片/記者李毓康攝)
以下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22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員會議有關鏡電視申設案許可附附款:
預擬附款(負擔:12項)
1. 該公司定位為「民間版公共媒體」,應落實營運計畫中所訂股權分散、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永續經營更重於獲利、多元且獨特專業且深度、嚴格的自律與製播準則、新聞不帶私益或個人目的、重視人才培育與專業、重視社會對話與收視聽眾申訴、重視法遵並落實營運計畫等九大理念與多元、專業、深度、國際、藝文、弱勢等六大特色。
2. 該公司自許可申請經營之當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將前一年度參與政府標案資訊(含標案名稱、採購單位、得標金額、履約項目)公布於官網;該公司分包他公司政府標案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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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旨揭頻道未來播出內容品質,應至少與送本會之樣帶保持一致,且作為最低標準,並不斷改進。
4. 該公司應依營運計畫於開播次日起3個月內補實至少450人編制,並不得與他公司有人力共用情形;該公司應於開播次日起4個月內檢附該公司員工名冊函報本會。
5. 該公司應依營運計畫於許可之次年起每年6月30日前檢送前一年度員工最低薪資32,000元及最低1個月年終獎金之佐證資料(含勞健保資料、董事會相關議事錄等)報本會備查。
6. 該公司應依營運計畫所訂時數、比率及金額製播藝文(每日1小時)、台語(每日2小時)、兒少新聞(每週2-4時)等節目;就非即時新聞節目常態性提供字幕,每日至少一小時即時新聞搭配使用手語。為落實前揭要求,該頻道每季製播前揭內容情形,應自開播之當季起,經內部自律組織外部委員簽證並公布於該公司官網,並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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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該頻道應依營運計畫所訂時數、比率及金額製播國際新聞(每日新聞國際新聞比例15%以上、每日新播1小時國際新聞專題節目),並派駐美國、歐洲至少一組記者,每年國際新聞製播投入至少5000萬元。為落實前揭要求,旨揭頻道每季製播前揭內容情形,應自開播之當季起,經內部自律組織外部委員簽證並公布於該公司官網,並報本會備查。自許可申請經營之次年起,該公司每年6月30日前應將前一年度國際新聞製播之成本及費用送會計師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送本會。
8. 該公司外部公評人應依設置章程及契約行使職務,包括但不限於確保組織的公開透明、確保新聞工作者負擔起社會責任、向公眾解釋新聞工作者的角色與義務,以及對於新聞工作者的責任與公眾的期待,成為溝通的橋樑,並向公眾報告公司之營運是否符合新聞編輯室公約。外部公評人應依營運計畫採節目製播型態對外說明,並邀請閱聽人代表參與,該公司應予必要之協助。
9. 該公司應落實其所訂定之編輯室公約,並確保該頻道節目(含新聞)製播不受政府、政黨、企業、廣告商、股東或經營團隊等任何人不當干預。
10. 公司內部自律規範機制,外部委員中,具新聞專業者不得少於外部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該公司內部自律規範機制應聘請具兒少、性平等專長之外部委員,審議相關議題必要時,並應聘請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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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該公司就旨揭頻道應依營運計畫至少配置不擔任其他職務之專職獨立編審5位。
12. 該公司於「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執行變動申報內容之次日起7日內,就變動內容另函予本會。
預擬附款(保留許可廢止權:14項)
1. 該公司不得受滲透來源之直接或間接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新聞製播或業務經營;亦不得接受滲透來源直接或間接之投資。
2. 就與大陸之往來,該公司應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 該公司取得執照以後,精鏡傳媒董監事與經理人不得參與該公司任何營運。
4. 該公司股東及其所屬企業,與該公司間不應有顯著非常規交易或不當利益輸送情事,並應納入會計師查核事項。
5. 該公司股東應給予旨揭頻道充分財務支持,並依旨揭頻道營運計畫謹守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除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不得以任何方式介入該公司人事、財務及業務。
6. 該公司單一普通股股東,其持股比率不得逾資本總額之15%;該公司於本次許可經營執照效期間不發行特別股。
7. 普通股股東於116年6月30日前,除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不得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該公司股東如將其持股交付信託,應於簽訂信託契約之日起7日內,將信託契約函送本會備查。
8. 該公司於本次許可經營執照效期間不改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性質;該公司於本會許可之次日起3個月內完成現金增資達新臺幣20億元,並向本會申請變更實收資本額。該公司未來增資或股東認股導致增減資變更,應向本會申請許可。
9. 該公司董事過半數以上應由非股東之自然人擔任,應具備對媒體經營有正面助益之專業及適格性,該公司章程並應明訂選任標準,並於許可之次日起6個內月將修正之章程報本會備查;本屆董事會屆期改選時,擬任董事應包含一席由該公司全體員工票選推薦人選(勞工董事)。為落實要求,前揭事項納入本會依法審理該公司負責人變更案件審酌要件。
10. 該公司監察人應由非股東之自然人擔任,應具備對媒體經營有正面助益之專業及適格性,該公司章程並應明訂選任標準,並於許可之次日起6個內月將修正之章程報本會備查。為落實要求,前揭事項納入本會依法審理該公司負責人變更案件審酌要件。
11. 該公司股東除持股全部交付信託者外,其持股超過資本總額5%以上者,不得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如將其持股交付信託,應於簽訂信託契約之日起7日內,將信託契約函送本會備查。為落實要求,前揭事項納入本會依法審理該公司負責人變更案件審酌要件。
12. 該公司應依營運計畫運作公評人制度,並將公評人業務記錄、每季業務報告及每年業務報告書對外公開,業務報告並應綜整公評人建議要求事項之具體改善結果;公評人人選、設置章程及契約如有變更,應自變更之次日起7日內報本會備查。
13. 該公司編輯室公約經勞資會議單獨將新聞編輯室公約納入工作規則前,或經該公司與該公司工會簽署團體協約前,董事長、總經理、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數5%以上之股東應先與新聞部員工推派之代表簽署編輯室公約,為保障新聞自由,除既有草案所訂內容,經簽署之公約中應至少納入「本公約為本公司製播新聞同仁基本勞動條件之一,應視為勞動契約之基本構成要件,本公司不得因製播新聞同仁主張本公約之權利而給予不利之處分」之文字,並於旨揭頻道開播前函報本會。
14. 該公司處理新聞部最高負責人不適任程序,應有內部自律組織外部成員參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