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獨立音樂盛典的「浪人祭」驚傳性騷擾案,2020年7月,陳姓女子與友人參加「浪人祭音樂活動」,在聆聽樂團表演時,遭王姓英文教師藉酒強吻,陳女受到驚嚇喝止並推開王男,事後王男拒不道歉,經報警提告,一審依性騒擾罪判王男4月,經上訴遭台南高分院駁回定讞,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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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2020年7月26日,陳女前往台南市安平區安北路與城平路口參加「浪人祭音樂活動」,因與王男彼此有共同朋友,而一起在野餐墊基地碰面,2人有打招呼、並有先行聊天,當天晚上7、8時許,移動到野餐墊基地左前方,較看得到舞台的地方,於該處一起聽音樂,並有互搭肩膀等情事。
聽音樂的時候,王男將陳女從地板上拉起來,搭肩甩頭,王男突然壓住陳女右臉頰並往左邊推,王男親陳女的左臉頰,當王男親到陳女臉頰時,陳女馬上推開王男,大喊「你在幹嘛」,並用毛巾打王男,王男當下的反應竟是「嬉鬧」。
陳女推開王男後,就去叫在地上的侯姓友人,指著王男問說「他是誰」,侯姓友人說出王男姓名,陳女再問王男讀哪所學校,侯姓友人說是中山大學。
陳女在案發當下的反應是驚嚇、火大,當晚回去民宿拿行李後,就馬上搭火車回高雄。隨後陳女請賴姓友人幫忙聯繫王男,也自行在臉書聯絡王男,要求王男當面道歉,但遲至凌晨均未獲王男道歉,陳女即於翌日凌晨1時45分許報警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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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庭訊中惟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之犯行及犯意,辯稱他與陳女是到場地才認識的,陳女是他朋友的朋友,其和陳女在當天浪人祭活動的樂團,表演比較激烈時,有互搭肩膀,但沒強吻告訴人之臉頰云云。陳女於2020年7月26日於臉書之發文:「如果沒有燈光打下來,其實很難看清楚...」,故陳女自承當時所在位置視線不良,依當時天色昏暗,只有幾盞燈之情形下,不排除有誤認之情形。且陳女事後在社群媒體公開之發文,有提到只差一點點碰到她,是否碰到陳女,從陳女發文來看有疑義之處,且他當時與女友形影不離,不可能對陳女有性騷擾之行為,王男把陳女從地上拉起,但王男女友在場,不可能對一個陌生女子做出從地上拉起這麼浪漫的舉動,明顯不符合常規。
法官認為,衡諸常情,若非王男確有對陳女做出親吻臉頰之動作,使陳女感覺到不舒服、受到侵犯,又驚又怕又火大,應不致於要如此大費周章的透過共同友人,希望聯繫上王男向其當面道歉,況陳女與王男當日係第一次見面,2人間並無任何仇怨糾紛,陳女並無虛構捏造事實以構陷王男之動機及理由。故參酌證人於一審所證述之案發後經過,以及其等人之間於社交通訊軟體上對話紀錄內容等間接之情況證據,自得補強佐證陳女之指述,並非空穴來風,應屬實在。
法官認,一審以本案事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王男利用參加「浪人祭」音樂活動,以右手環繞陳女右肩,跟隨音樂節奏,甩頭互動時,竟不思自制,逞一己私慾,趁陳女毫無防備、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將陳女頭部轉向王男自己,強吻陳女左臉頰及左嘴角處,對陳女為親吻之性騷擾行為,任意侵犯他人身體自主權,造成陳女感受驚嚇、不適及心理不安全感,對陳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
王男亦缺乏對他人尊重觀念,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善良風俗,所為實屬可議;暨考量王男犯罪情節,及犯後飾詞隱瞞,始終否認犯行,無端耗費司法資源之犯後態度,拒絕向陳女道歉,至未能獲得陳女原諒,並審酌王男於一審供述學歷為大學畢業,目前從事英文教師工作,每月收入約新台幣3萬元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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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經審核一審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王男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然其所辯均無可採,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