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子皓/桃園報導
姍姍(化名)指控一名當時年僅16歲的少年,2018年9月22在停車場與少年住處對她性侵,卻遭少年否認,沒想到姍姍竟然假冒少年臉書帳號傳訊息給自己,將少年承認性侵的訊息截圖,傳給法院當證據,結果被法院識破。法官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姍姍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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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姍姍控告一名當時16歲的少年,對她性侵,但拿不出證據,竟然假冒少年的臉書帳號,傳訊息給自己,寫到「阿姨,我是○○○,當初那天喝太多,對你性侵了,我不敢承認說謊,因為怕被家人打,真的對妳很抱歉」,並將該訊息截圖,遞送給桃園地院,當作是遭少年性侵的證據,後來被識破造假。
姍姍控告少年一案,被桃園地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保護處分,復經台灣高院少年法庭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少年認為姍姍偽造訊息,非常惡劣,反過來告她。
法官認為,姍姍未經少年同意,偽造少年名義製造不實對話紀錄,並在法院審理時行使,造成少年對外名譽受損,且損害法官審判的正確性,因此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姍姍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