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索賄縱放外勞移工 2員警遭重判定讞1人坦承獲判緩刑免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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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收賄縱放外勞,遭最高法院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大同分局前員警林長玲、蔡志偉、林奕輝,3人遭控利用盤查外籍逃逸移工的機會,私下索取賄賂換取不移送移民署,縱放移工離去,因此遭起訴。案經8年審理,最高法院17日判決定讞,其中林長玲、蔡志偉否認收賄,分別重判9年2月、8年定讞,至於林奕輝則坦承犯罪並積極彌補,獲判緩刑定讞免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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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3名前員警在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間,均派駐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3人分別於台北車站附近,或是個別單獨執勤時,對外籍移工進行盤查,如果發現對方是逃逸移工,就以不移送移民署為由,開口向對方索賄。

一開始是由林長玲開口索取1到3萬元不等的賄賂,之後其他兩名員警陸續加入。檢調獲報後,2014年底兵分6路搜索分局,並帶回3人偵訊。檢方最後依照《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嫌對3人提起公訴。

一審將林長玲判刑10年、蔡志偉判刑9年4月、林奕輝判刑4年。二審維持林長玲10年、蔡志偉9年4月的刑度,另外林奕輝改判3年6月。更一審時,林長玲仍遭判刑9年2月、蔡志偉判刑8年,僅林奕輝因坦承犯行,又積極彌補錯誤,更一審法院將他改判2年、緩刑5年,服6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林長玲、蔡志偉將入監服刑,至於林奕輝則獲判緩刑,不須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