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張錫銘18次假釋全被駁回 提告求翻盤又吞敗!

記者林悅、劉人豪/台南報導

「惡龍」張錫銘犯據人勒贖等重大刑案判處無期徒刑,在監17年自認表現良好,惟申請假釋前18次都被駁回,張錫銘認為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判斷標準不一,與其他受刑人差別對待,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院今(19)日上午10時宣判,駁回張錫銘請求。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法院審理張錫銘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間假釋事件,法官於今天上午10時宣判,但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時均表示不到庭聽判,所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僅以公告主文代之,不會於法庭內當庭宣判主文。

▲張錫銘不服假釋遭駁,提起行政訴訟。(圖/刑事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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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主張,他從2017年起每4個月提報假釋,到今年6月已經提報18次,但都未通過,10月將提報第19次,他指出第14、15次提報假審會已經通過,惟矯正署駁回,但第16次連假審會都沒通過,他質疑在監所行為表現、基礎事實未變動的狀況下,卻獲得不同結果,他認為假審會判斷標準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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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的妻子受訪時表示,她與孩子衷心希望社會大眾能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圖/記者林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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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錫銘表示,他第18次假釋未通過原因,有過去犯行重大及未對被害者進行賠償,但他在監表現良好,且2度欲透過「修復性司法」向台南地檢署申請聯繫被害人欲協商賠償事間,但檢方卻表示這需要由被害人主動提出拒絕,他已經有規劃賠償被害人,且假釋審查基準表中,是以在監表現為主;而與他相同刑度的受刑人都已經假釋,連同案的詹龍欄也在2020年出獄,他認為矯正署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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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指出,假審會只是假釋前階段的要件之一,在張錫銘第14、15次的提報中,假審會並未審酌未和解部分,矯正署駁回時有敘明,第16次時假審會才會針對和解部分審酌不予通過,並非判斷標準不一,而當時的被害人也有警員,張錫銘也有其他方式可以聯繫上被害人,將和解責任推到行政機關,難認有悔改之意。

▲當年發出的張錫銘通緝資訊。(圖/刑事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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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署說,張錫銘過去犯下殺人、擄人勒贖、殺人未遂等罪,至少有1人死亡、12人遭擄、2名警員及1名被害人受傷,被判處2個無期徒刑,犯行比詹龍欄更嚴重,何況詹龍欄服刑20年才核准假釋,認為程序並未違反。

張錫銘在最後的言詞辯論中表示,入獄後受到明顯差別對待,連技訓班都無法錄取,質問監獄是否敢將這些差別對待述明,張錫銘並向法官表示:「他要求一切依法行政不要差別待遇就!」。

▲「惡龍」張錫銘訴願聲明書。(圖/記者林悅翻攝)

據了解,張錫銘入監服刑之後,他從2015年起報名技訓班,以及報名監外作業遴選各20多次,但沒有獲得正取,質疑自己主動申請「被教化」卻又遭到不教化對待,也無從接受考核,「繼續摺紙袋,卻是自己在監所內唯一可以接受的『矯正教化』?」。張錫銘表示,他在監17年沒有違規紀錄,還拿過數次獎勵,自2017年以來陳報假釋18次皆未獲准,對比監獄內其他同刑度的人獲准假釋之情況,讓他深感疑惑。

張錫銘國二休學後涉及多起恐嚇案件,之後經營賭場遭提報流氓,還槍殺酒店股東,從此開始為期10年的逃亡生涯。這段期間,他為了籌錢跑路,在1995年到2005年間犯下多起重大案件,包括4起擄人勒贖案件,多次與警方槍戰駁火,最終中彈被捕。

台南地檢署2005年11月偵結起訴,並向法院求處死刑。不過,台南地院一審認為,張錫銘沒有凌虐或殺害肉票,因此判處3個無期徒刑、有期徒刑55年6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20萬元,合併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之後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均判處無期徒刑,最後最高院駁回上訴,裁定無期徒刑定讞。

張錫銘在監17年自認表現良好,惟申請假釋前18次都被駁回,他認為矯正署假釋審查委員會判斷標準不一,與其他受刑人差別對待,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院上午10時以公告主文方式代替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