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李姓市民在去年5月19日新冠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因為外出沒戴口罩被衛生局裁罰3000元,但李男認為,高市府是19日下午開記者會時宣布要開罰不戴口罩者,但他當天一直工作到晚間9時,都沒有看手機、看新聞,而且中央衛福部是21日才宣布開罰,提告主張裁罰無效,法院審理認為,衛生局的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於法不合,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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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國內新冠疫情升高,各地方政府紛紛「超前部署」拉高防疫層級,甚至提前對不遵守防疫規定的民眾開罰。一位蔡姓市民因為沒戴口罩,被高市衛生局裁罰3000元,但被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撤銷罰單;又有一位江姓婦人確診被認為隱匿疫情,也被衛生局裁罰30萬元,法院也認為衛生局沒有給婦人陳述意見就罰,撤銷裁罰,如今衛生局的罰單又被撤銷,已是三連敗。
李姓男子提告表示,高雄市政府在去年5月19日上午公告「外出或於公共場域、室内空間未戴 口罩者將立即開罰」的防疫措施,並在當天下午2時的記者會上宣布馬上開罰,而他當天晚上9 時許,就被員警查獲外出沒有戴口罩遭罰3000元,他不服提起訴願,又被市府駁回,他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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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主張,市府在19日當天上午公告,下午記者會宣布,但他當天都在工作,工作時不能看手機,所以根本不知道這個消息,而且中央衛福部在21日才宣布要開罰,28日才正式實施,衛生局未考量行政訊息傳遞時間各種延宕可能性,未盡宣導通知之責而逕為裁罰,有違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比例原則當中的必要性原則,並侵害人民之受告知權,要求撤銷裁罰。
衛生局則辯稱,開罰的資訊除了在疫情記者會揭露,也經由各類媒體大量報導傳播,開罰已遵守行政程序法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3000元罰鍰未逾越必要之程度,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尚符社會義務所應忍受範圍,處分並無違誤。
法院審理認為,衛生局發布防疫措施在沒有任何緩衝及宣導期間,一經公告即立刻對社會大眾予以舉發及裁罰,民眾恐有遭受突襲之虞,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認定衛生局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撤銷3000元的罰單,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