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子皓/新竹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2020年12月14日在台鐵新竹車站月台,遭小花(化名)指控觸摸臀部,他一審被依性騷擾罪判刑2個月。二審法官認為,只有小花的指控,缺乏其他證據,且監視器畫面顯示,不排除在雙方上樓梯時,林男的背包不慎觸及小花臀部,而引起誤會,因此改判林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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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020年12月14日上午8時許,搭火車到新竹車站下車,跟在小花的背後,步上月台階梯。小花在上樓梯的過程中,左臀部突然遭人觸摸,他嚇得趕緊轉頭查看,結果看到林男加速爬階梯上天橋往第三月台移動,小花認定林男是色狼,於是設法攔下林男,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還互相拉扯,她怕力氣不敵林男,離開現場後報警處理。
林男表示,當時人潮眾多,他的背包背在右肩側邊,可能是上樓梯的時候急著往上走,背包有撞到小花,他當時被小花攔下質問,以為是背包不小心碰到小花,為了趕上班,於是向對方道歉,只想趕快離開。小花主張,案發當時,感覺到有人用手摸她左邊的屁股下緣,還感覺到手的溫度,不可能是背包碰觸。
一審法官依性騷擾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2個月。二審法官調查,案發時正值冬天,小花穿著牛仔褲,在行走過程中,不可能在2秒內,感覺到手的溫度,且上樓梯過程中,林男走在小花左後方,不排除上樓梯過程中,其背在右前側的背包先碰觸到甲女左側臀部下緣,再接觸往上到左側臀部中央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本案除了小花的指控外,沒有其他證據,且從監視器畫面來看,不排除是林男的背包碰到小花,此外,案發當時人潮擁擠,雙方在上樓梯時,在碰觸時間極短暫的情形下,林男的手確實有可能不小心碰到小花,即使如此,也無法認定林男是基於性騷擾意圖而故意為之,因此二審改判林男無罪,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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