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翁子皓/台北報導
謝男今年2月7日下午騎大型重機,行經建國高架道路時,以時速152公里的速度呼嘯而過,被一旁的測速儀拍下,遭開罰1萬2千元,事後謝男主張當天下雨,導致警方測速有誤差,請求法院撤罰。法官調查,發現當天其實沒有下雨,判謝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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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男今年2月7日下午4時許騎乘重機,享受奔馳的快感,但在行經建國高架道路時,被警方用雷達測速儀測得時速152公里。警方認為,該路段限速70公里,而謝男時速152公里,超速逾80公里至100公里,因此予以舉發。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謝男開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還要他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謝男不服,向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
謝男主張,他騎車當日剛好下雨,導致警方測速有誤差,此外當天天色昏暗,員警躲在避車彎偷拍,並未開啟閃燈及擺放臨時告示牌,而且固定式告示牌也被路燈桿及路樹遮擋,不容易辨識,因此請求撤銷處分。
法官調查,警方當天有在測速儀前方350公尺處,設置速限標誌、測速取締標誌及記載「常有測速照相請依速限行駛」等文字的警示標誌,該警示標誌清晰明顯,並沒有被路樹或路燈桿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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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閱謝男規測速的照片,發現違規地點路面沒有明顯降雨、濕滑等情形,謝男也沒穿雨衣,且根據中央氣象局觀測資料,案發當時,台北測站降水量為0,可見當時根本沒下雨。
法官認為,警方的測速儀仍在有效期限內,即使可能略有誤差,但謝男當時時速為152公里,已超過該路段速限甚多,因此判謝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