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軍情局少校因將14件密級以上公文遺失,被記大過1次懲罰,少校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人原則上就軍方懲罰體系之記過處分,不得為訴訟救濟,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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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是少校新聞官,因未將2019年及2020年辦理完畢的14件密級以上公文,進行歸檔並妥善保管,衍生公文遺失,軍情局召開評議會,認為陳男違反保密規定,依陸海空軍懲罰法決議核予大過1次懲罰。陳男不服提起訴願未獲變更,改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處分。
法院認為,我國軍人為了確保軍事機密有其特殊任務之使命,其職責之遂行,輕則保一己之安,重則衛家國之全,軍人原則上就軍方懲罰體系之記過處分,不得為訴訟救濟,裁定駁回。另陳男遭核定不適服現役處分部分,提起行政救濟,目前由北高行政法院另案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