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局擬修法「禁止遊覽車上推銷」 1前提下才能叫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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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擬修法禁止旅行業者在未經旅客同意下兜售商品。(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李宜秦/台北報導

交通部觀光局擬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草案規定在未經旅客同意前,旅行業者不得向旅客兜售商品,換言之,等於導遊、領隊等不得在遊覽車上叫賣商品。另調高旅客意外死亡的投保金額至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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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觀光局規劃的修正草案第四十九條指出,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新增「未經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他人向旅客兜售物品者」,舉例而言,國旅團的導遊、領隊經常在遊覽車上叫賣商品,若草案通過,在未經旅客同意的前提下將禁止此行為。

草案顯示,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從至少新台幣200萬提高到250萬元。

草案第三十六條顯示,「除其他法令有規定者外,非旅行業務不得經營下列業務」,包括接受委託代辦出入境及簽證手續;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安排旅遊及時速、交通;安排導遊或領隊人員。

此修正是否等於為非旅行業者大開方便之門,觀光局業務組解釋,修法後仍是「旅行業者才能經營規定業務」,目前修正的條文都是針對原條文進行簡要修正,沒有特別放寬的項目,下周將與旅行公會及業者討論,若無共識也不會強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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