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鹿港鎮1名王姓駕駛5月17日被民眾檢舉右轉鹿安橋時沒打方向燈,警依「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舉發開罰1200元,繳清罰款後,卻收到退費通知書,鹿港警方表示,經查當天也有民眾違規被開單舉發,因警方製單時在違規事實欄時將日期誤植「為5月18日」,進一步向監理站申訴,同步撤銷王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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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男子表示,他9月時收到了交通違規罰單,因為他在今年5月間在彰濱工業區鹿港區開車時,在吉安路要右轉鹿安橋時沒有打方向燈,依「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出1200元罰單,「的確,那是我的疏忽」,後來也去將罰款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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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說,上週又收到一封掛號信,心想「會不會又是一張罰單」,拿到的卻是來自監理站,內文竟然是退費通知書的公文,理由是警方撤銷免罰,這真的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就趕快申請,不論如何,也在警惕自己,開車時該遵守交通規則,該打方向燈的都要確實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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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罰單上可以看到違規時間為「5月17日17時56分」,但警方製單時,在違規事實欄目,「民眾檢舉案件,檢舉時間111年5月18日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日期差一天,鹿港警分局五組組長黃元宏表示,分局是接獲到其他民眾申訴「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單日期有誤,因此比照申訴案來撤銷王男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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