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有2名已婚男子外遇被抓包後,竟主動聲請裁判離婚。但依照民法規定,法院駁回。2男不服,聲請釋憲;另外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也認為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一併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於15日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一般認為,依照本屆大法官風格,宣告違憲的機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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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點在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該規定允許我國在離婚部分採許先進的「破綻主義」,不過因但書規定,限制了僅能由「無過失」的夫妻一方請求離婚,也限制了他方請求離婚的權利,引發本案。
方姓、高姓2名男子因外遇而訴請離婚,依照前開規定,法院認為2人均無聲請裁判離婚的權利,予以駁回。其中方姓男子與元配結婚超過50年,但早與分居,與小三定居香港多年,甚至生下3名子女,人生展開新的一頁;不過他因為這條規定,無法離婚,這也造成未來處分婚姻共同財產或繼承遺產的問題。此外,高雄地院法官朱政坤,也對此聲請5案。大法官於15日開庭審理。
其中高男委任律師認為,該規定看似維護「家庭完整」,但卻因為限制離婚,導致限制人民「另外組成、或不組成家庭的權利」,對家庭成員造成負面影響,這才破壞家庭和諧,侵害人民的「家庭權」。另外方男也認為該規定限制沒有愛情的一方,強迫接受另外一方,以條文綁住雙方的婚姻,實在沒必要,也違反比例原則。
朱政坤則說,這次聲請釋憲不代表他認同這些可歸責的行為,只是離婚案件已不能回復雙方感情;就算讓法官判斷「對錯」,還是「回不去了」。他認為,憲法應該尊重個人人格自由與追求幸福,夫妻能和很好,能離也很好,但「已經失和,又離不開,最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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