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廖姓駕駛今年6月16日開車行經仰德大道3段與仰德大道3段5巷的路口,因為看到紅燈一直閃爍,無法正常判斷燈號,乾脆減速開過路口,事後卻挨罰2700元,原因是闖紅燈。士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勘驗警方和廖男提供的影片證據,發現紅燈在3秒內閃了3次,確實會影響用路人的判斷,最終裁定廖男勝訴並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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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指出,廖男6月16日中午1點多駕駛租來的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3段與仰德大道3段5巷的路口,卻違規闖紅燈,經警員製單舉發,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裁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廖男表示,當時他行經仰德大道3段5巷時已經明確減速,但紅燈出現不特定的閃爍狀況,導致他無法正確判斷燈號,才會沒有停下來,而且在看到紅燈之前,他已經明顯減速,並無故意違規之意。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事發地點的號誌燈在當日並無故障報修紀錄,況且根據廖男提供的影片內容顯示,紅燈只閃爍1秒就馬上恢復,其他用路人都可以遵守燈號指示行駛,顯然這個狀況並不會影響用路人辨識燈號,廖男就是違規闖紅燈,警員依法開罰並無不妥。
不過,士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當庭勘驗警方和廖男提供的影片證據,發現紅燈確實在3秒鐘內閃爍3次,廖男在接近路口時原本已經準備停車,但紅燈突然閃爍並完全熄滅,接著又重新亮起,他看到紅燈第3次閃爍時,車子已經通過停止線,當下曾短暫剎車然後再前進,可見他當時應該不是故意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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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接著指出,這起事件中紅燈異常閃爍的狀況並非只有1次,號誌燈模糊不清或指示相互矛盾,的確會導致用路人無所適從,若將行政機關不確實的行政作為歸責於用路人,可能會違反明確性原則,最終裁定廖男勝訴,同時撤銷罰單及違規點數3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