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台版晶片法!明年上路 抵減稅額最高50%

▲▼行政院17日通過經濟部研擬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圖/經濟部提供)

▲行政院17日通過經濟部研擬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圖/經濟部提供)

記者江采蓁/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17日通過經濟部研擬「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提供前瞻創新研發支出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對於投資前瞻創新研發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該機器或設備支出不設金額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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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一連串全球重大事件干擾供應鏈運作下,各國為實現關鍵產業自主化,皆就其關鍵產業祭出鉅額補貼及擴大租稅優惠。(圖/經濟部提供,點圖放大)

有鑑於台灣產業經過數十年發展,已建構創新、韌性、高效率的產業鏈,能快速因應市場變化,更成為國際經貿鏈結之後盾。在近年一連串全球重大事件干擾供應鏈運作下,各國為實現關鍵產業自主化,紛紛就其關鍵產業祭出鉅額補貼及擴大租稅優惠,例如美國晶片法案提供補貼並針對建廠及設備投資給予25%抵減率的租稅優惠、日本提供建廠及設備補助、韓國給予抵減率最高40%的研發投資抵減及抵減率10%的設備投資抵減等。

▲美、日、韓紛紛為推動關鍵產業發展祭出優惠措施。(圖/經濟部提供,點圖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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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全球供應鏈重組帶來新的競爭壓力,攸關台灣產業未來發展,因此,經濟部借鑒各國獎勵措施並盤點現行法規,提出「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第72條修正草案,針對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提供前瞻創新研發支出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得以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且該機器或設備支出不設金額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

此外,適用本租稅優惠的對象不限產業類別,凡符合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及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之要件,均可申請適用。其中研發費用及研發密度,是考量台灣產業要在國際供應鏈中持續保有關鍵地位,必須不斷投入資源進行開創性、突破性的研發創新。而一定規模,將參考國內重要公司的研發經費及研發密度,於子辦法訂定。

另有效稅率部分,是為兼顧租稅優惠及繳納合理稅負之政策目的,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稅率15%訂定。鑑於國際間推動期程不一,給予產業適當緩衝期間,112年度有效稅率之比率訂為12%,113年度起為15%,其中113年度得審酌國際間施行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由行政院核定調整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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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的新租稅優惠獎勵方式。(圖/經濟部提供,點圖放大)

經濟部後續將持續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以利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如期於112年1月1日起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期待引導企業積極投入前瞻研發與先進製程,強化台灣產業鏈韌性及競爭優勢,進而鞏固並提升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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