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8月間凌晨在桃園市桃園區路上發現女子醉倒路旁騎樓,竟起色心趁其昏睡之際,動手撫摸胸部與大腿處,女子驚醒勉強坐起揮手反抗,林男竟將女子推倒,雙手強行欲脫去女子短褲企圖硬上,女子不斷掙扎反抗林男才罷手;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賠償,女子也同意和解,法官審結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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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年約30歲的林姓男子於去年8月24日凌晨2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某路段騎樓,見女子醉臥地上昏睡且四下無人,竟動手撫摸女子胸部與大腿等處,女子昏睡之際感覺被人撫摸驚醒坐起,發現陌生的林男對她伸出鹹豬手,立即伸手抵抗。
未料,林男不顧女子意願,無視女子揮動手腳、扭動身體方式抵抗,竟將女子推倒在地,以雙手強行拉開女子雙腳,動手拉扯其短褲,試圖脫下短褲欲性侵,但因女子不斷掙扎並再度坐起反抗尖叫,林男才罷手未得逞,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不諱,被害女子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檢警並提供現場照片、性侵害案件證據、犯罪事件通報表與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器影像等佐證,足認林男犯罪事實與自白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男犯行已堪認定。
法官查出,林男趁女子酒醉昏睡之際撫摸胸部、大腿等處,女子驚醒後已明確對被告表達反對之意,但林男為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女子意願欲性侵終未得逞;被告與女子素不相識,竟僅為逞一己私慾,利用女子酒醉倒於路旁不知抗拒之際對其為猥褻行為,違反其意願欲強制性交犯行,對女子造成身心永難抹滅之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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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考量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女子達成調解,堪認被告已竭力修復因犯罪而生之損害,雖因一時失慮犯下本案,當知有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已與被害女子達成調解,認被告所宣告之刑暫不執行為適當,依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調解內容向被害女子支付損害賠償,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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