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閨蜜自殺「房子成凶宅」 房東告OL求償百萬...1原因敗訴

▲▼租屋,契約。(圖/記者劉維榛攝)

▲租屋契約示意圖。(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陳姓女子在2020年間偕蘇姓閨蜜一起向陳姓房東租房,隔年蘇姓閨蜜卻在屋內自殺身亡,導致房子變成凶宅,價格大跌,陳姓房東於是向一起租房的陳女求償168萬餘元,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租賃房屋的損失應以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為限,而房子變凶宅僅是房東純粹經濟上損失,因此判陳女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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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房東提告主張,陳女在2020年1月3日承租他的房子,租屋期限2年,陳女的蘇姓閨蜜不僅同住,還是連帶保證人,沒想到蘇姓閨蜜在2021年2月間在屋內自殺身亡,導致他的房子變成凶宅,他認為陳女應負連帶賠償的責任,賠償房子價值減損和律師費共168萬餘元。

陳女則認為,房子是她和蘇姓閨蜜一起向陳姓房東承租,採分租共住的方式,閨蜜是經房東同意且知情下而分房居住,並非房東所說的「承租人的同居人」,因此閨蜜的自殺行為產生損害賠償之責,不應及於她,況她也並非蘇女的法定監護人,蘇女自殺行為不可歸責在她身上,而且房子變成凶宅後,價值的減損是在不動產交易市場上因心理因素所可能產生交易價格受有影響,並非所有權的損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房子有實際上的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主張自己免賠。

法官則認為,蘇女的自殺並沒有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是使用功能減損喪失,民法中規定「租賃物毀損、滅失」、「房屋毀損」、「損害租賃房屋」,應以租賃房屋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為限,而房子變成凶宅僅造成交易價值減損,屬於房東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在民法的求償範圍內,因此判陳女免賠,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