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修正《精神衛生法》部分條文。刪除現行條文中對於嚴重病人「得僅經其保護人同意」等規定,落實病人知情同意權。新法也明定,「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強制住院不得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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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自民國79年修訂以來已經過32年,政院今年1月通過修正草案,5大重點包含: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積極佈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多元社區支持、精進病人協助及前端預防、強化通報及危機處理機制、病人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並採參審制,立院雖於5月初審通過,但有多項保留條文待協商,直到今日三讀通過。
根據現行《精神衛生法》規範,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
但在《精神衛生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精神疾病強制住院部分,改為參審制,由法官、精神科專科醫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組成。
強制住院部分,若經2位以上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強制住院必要,精神醫療機構應於屆滿14天前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但次數以一次為限,規定不得超過60天。若病人在強制醫療期間未依規定接受醫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警察或消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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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新法牽涉跨部會,三讀條文提及,有關《精神衛生法》的施行日期,除了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治療條文及對應罰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其餘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