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嘉義報導
一名張姓男子騎車載著蕭姓女子前往嘉義縣新港鄉,準備恭迎大甲媽,沒想到迴轉時被後方貨車撞上,兩車向前推進數公尺,直到撞上路旁停靠的香客巴士後才停下,蕭女重傷、張男送醫後不治,嘉義地方法院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貨車黃姓駕駛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該起事故發生在今年4月11日,張男騎車載蕭女要到嘉義雲林交界處崙仔橋恭迎大甲媽,迴轉時遭到後方貨車撞上,兩車一路暴衝至對向香客巴士車後才停下,張男跟蕭女被夾在小貨車及巴士中間動彈不得,也由於撞擊力道大,現場小貨車及大巴士的玻璃及零件掉落滿地,兩人被救出時鮮血直流,造成1死1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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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該路段速限為時速40公里,經鑑定當時貨車車速約時速88.3公里,而黃男表示當時有看見機車突然左轉,沒有打方向燈,看見機車左轉後,就立即踩煞車減速,但還是閃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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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交通部公路總局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書,對車禍過失責任認定為張男行經道路中央劃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由慢車道往左迴車不當,同為肇事原因;黃男行經道路中央劃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反嚴重超速行駛,同為肇事原因。
法官審酌,黃男嚴重超速行駛,以致於突遇張男違規迴轉時,未能有效煞車減速,直接撞擊張男導致死亡,犯罪所生危害甚為嚴重,念黃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與張男家屬達成和解,賠償290萬元完畢,嘉義地方法院認定黃男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