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15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曾犯國安犯罪、黑金槍毒、賄選、重罪重刑等4大類罪刑者,不得登記參選。內政部表示,這次2項選罷法總計修正117條,主要為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另外,也建立深偽影音移除機制及健全競選罷免活動規範等,藉此防杜有心人士用不當方式,影響選舉人的投票意向,以端正選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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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出,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社會各界認為應有更嚴格標準,經綜合考量相關犯罪行為態樣、處罰刑度及侵害社會法益嚴重性等因素,增訂涉及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或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並判處10年以上重刑者,都將限制參選,以防止這些人員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而影響國家安全。
另外,為遏止有心人士於選舉罷免期間惡意散布,以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等為對象,製作深偽影音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內政部此次修法特別增列深偽影音即時處置規範,明定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候選人等可以檢附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協請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者於2日內停播、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該影音,並對散播深偽影音犯選舉誹謗罪者加重處罰。
內政部強調,兩項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將有助於確立清廉參政,維護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性,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如能順利於113年大選選舉公告發布前完成修法,即能適用。
違反國安部分,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皆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外,《選罷法》本身就已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等,經判刑確定者也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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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人關注的「黑金槍毒」部分,包括: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也都將修法納入《選罷法》第26條的規範。
至於重罪重刑部分,依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死刑、無期徒刑、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只要被判刑即不得參選,《選罷法》也會將此先制納入齊一。
此外,為了避免境外勢力介入,此次修法也強化選舉罷免廣告的「實名制」,明訂相關廣告需一併載明刊播者、出資者等資訊。同時也規範,媒體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
而每逢選舉必熱議的選舉賭盤,由於過往刑度甚低,此次修法也增列選舉、罷免的賭博罪,未來若經營選舉賭盤遭逮,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賭博者,也會面臨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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