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搜小組/劉維榛報導
一名男網友9月在Dcard上,以「在UNIQLO被當成竊盜嫌疑犯」為標題發文,表示8月18日下午去逛台南永康永大路店,但沒有看到喜歡的服飾,便騎車離去。8月31日卻接獲警察局來電,表示店家報案竊盜,需要原PO去做筆錄。如今收到不起訴書後,他氣得討公道「請UNIQLO給我一個正式公開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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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從警方口中得知,店家指稱當天有2件男性內褲遺失,且發現有件外套前口袋有內褲標籤,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只有原PO有接觸該外套,因此懷疑原PO撕下內褲標籤塞入,「再竊盜2件內褲。」
對此,原PO喊冤回應,當天確實有觸摸該外套,是為了要知道材質與觸感,但根本沒有觸碰任何內褲,當然也沒有把東西塞入外套的舉動。更讓原PO無法接受的是,「店家也並未提供內褲區方面的監視器。」
最新進度是,台南地檢署以「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原PO也再度發文痛批「請UNIQLO給我一個正式公開的道歉!將終身拒絕購買UNIQLO任何商品」,並發出2點聲明討公道,如下:
第一,為何該店一開始不願提供內褲區畫面,但總公司法務主管及公關主管卻說能夠配合,店家才說內褲區屬死角(據起訴書上得知),明明是同一家公司,卻有不同說法,我完全不能理解,請說明遇到這類案件時的SOP,該店報案人是不是在此事件處理上有瑕疵,甚至太過草率,在第一時間是否觀看完完整的監視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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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為何連任何內褲都沒有觸摸到,我卻要因為我完全沒做的事情,甚至請律師也要請假去地檢署開庭,而你們UNIQLO卻能正常營業,請問到底誰要負責我的金錢及時間損失,今天是因為你們在證據提供的方面有問題,我也認識貴公司一些員工,他們紛紛也表示不太合理,請貴公司出面說明。
日前警界人士指出,由於竊盜是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提告是無法私下和解撤告,一旦發生因證據力不足而不起訴處分,那提告的店家可能會面臨刑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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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是,UNIQLO今(16)日給予道歉,也承諾將與當事人進一步聯繫溝通,完整聲明如下:
針對UNIQLO台南永康永大路店事件,UNIQLO重視每一位消費者的心聲,對於當事人在配合調查上所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也非常感謝當事人全力配合調查,本公司將與當事人進一步聯繫溝通。
未來本公司將以更嚴謹的方式進行作業流程,在善盡竊盜防止義務上也會更加謹慎小心,提供給顧客更加安心安全的購物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