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與少女成為男女朋友,去年1月間兩度與少女在住處、電影館發生親密關係,事後少女發現下體出現黃綠色不明液體,懷疑染上性病求醫治療,醫院通報警方處理時,家人怒而提告。法官認為,林男為逞性慾與少女發生性行為,過程均未戴套,對少女身體戕害甚大,且未獲得少女原諒,依兩個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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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21歲的林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與未滿15歲少女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去年1月8日當天先後在某電影館與林男住處,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兩度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少女後來發現下體出現黃綠色液體,懷疑染上性病而就醫,醫院通報桃園市警局婦幼隊,再循線通知林男到案說明,少女家人獲悉後怒而提告。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林對被害少女2次發生性行為,且過程並未戴套,對少女身體戕害甚大,但被告雖想與少女和解,但因少女未到庭,所以未能得到其原諒,依兩個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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