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怡萍/台北報導
22歲吳姓男子網路交友認識了一名13歲少女,2人談起網戀,他進一步將少女約出來,在公園的廁所內發生性行為;半年後,吳男去探望在醫院的少女,又直接在病房內進行連結,後來被少女父親察覺異狀,憤而報警提告。台北地院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2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考量吳男與少女及其父親完成賠償和解,緩刑5年,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5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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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吳姓男子2020年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了年僅13歲的少女,2人聊了一陣子後,吳男與少女相約同年6月26日在公園見面,不料一時天雷勾動地火、在廁所內嘿咻起來;隔年1、2月間某日,吳男得知少女在新北市某醫院,遂前去探視,但2人又在病房內進行性行為,之後少女父親察覺女兒異狀,追問下才發現事實,氣憤報警。
吳男被逮後,從頭到尾承認全部行為,少女也表示沒有遭到強迫,表達不願追究,吳男與少女及少女父親談好賠償,並已全部給付完畢,最後達成和解。
新北地院審酌,事發時吳男僅22歲、年輕氣盛,與少女是透過網路交友方式,而非利誘或隨機尋找不特定少女下手,情節較輕,又已積極彌補自己犯行,對方皆已願意給吳男緩刑機會,態度尚佳,依法減輕其刑,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2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5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