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中山區某國高中數學補習班廖姓老師,趁著女學生來上課的機會,從2012年起就開始偷拍少女裙底,為了要拍得更清楚,竟還在桌子下加裝燈泡,以利打光偷拍。2名被害少女多年後上法庭,還因此當庭哭泣。最高法院審理後,將廖男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36萬元定讞。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廖男在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經營數學補習班多年,採取小班制教學方式,每次僅有1到3名學生。2020年間因有一名女學生發覺廖男動作詭異,懷疑廖男偷拍,因此將手機放在廁所內並開啟錄影功能,果然拍下廖男偷拍的過程。全案爆發後,檢警在廖男手機、隨身碟中起出40多名被害人的影片。經過比對後,發現廖男偷拍超過10年,但40多人中僅有3人願意提告,本案即為其中2人。
判決指出,廖男2012年9月到2015年6月間,趁著某高中女生前來上課時,將手機伸入桌底下,拍攝女學生的裙底。之後在2015年到2016年間,又拍攝另名高中女生的裙底,甚至有從廁所門縫底下,深入手機向上偷拍女學生如廁畫面。檢方因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廖男坦承不諱,供稱「只是好奇」而偷拍。不過被害女學生供稱,老師還鼓勵女學生穿裙子別內穿安全褲,說這樣比較透氣,但其實是方便他偷拍;此外,女學生也發覺老師竟然在桌子下方安裝燈泡,非常詭異,現在才知道是為了打光,讓他拍攝的更清楚。
另外法院傳喚2名被害少女,2人都當庭哭泣。其中一人還說,現在在外面上廁所都會擔心,「這件事情我無法接受,一個年長的老師偷拍未成年的學生,對學生造成精神上的傷害,我現在在外上廁所都覺得很恐怕,警詢時看到自己私密處被偷拍的照片,非常崩潰,我沒有跟親友講,我覺得很羞恥。如果被告有女兒,他會希望他女兒承受我經歷的一切嗎?我無法原諒他。」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廖男有罪,判刑7月、得意科罰金42萬元。更一審時因廖男賠償被害人達成和解,更一審改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36萬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