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誕趴撿屍醉女卻不舉 警查訪...他拿女子內褲應門慘了

▲桃園市長陳姓男子去年聖誕夜參加生日派對,見素不相識女子醉倒,假意扶持上小黃卻到摩鐵欲撿屍性侵,但小黃運將直覺有異報警處理,當場查獲陳男犯行。(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陳姓男子去年聖誕夜參加生日派對,見素不相識女子醉倒,假意扶持上小黃卻到摩鐵欲撿屍性侵,但小黃運將直覺有異報警。(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聖誕夜參加友人之生日派對,翌日凌晨見派對上素不相識女子醉倒欲搭小黃離去,陳男假意是其友人共乘小黃,指示運將開車至摩鐵,陳男扶持女子進入摩鐵後隨即脫去其衣褲欲性侵,緊要關頭時卻因不舉而未遂,小黃運將質疑有異報警處理,警方趕抵敲門時陳男手持女子內褲應門,當場被查獲犯行送辦;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不諱,後與女子達成賠償和解,法官審結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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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19歲的陳姓男子去年聖誕夜參加友人生日派對,女子則因共同友人也到場,翌日清晨5時許,女子因酒醉且無意識欲搭小黃離去,陳男認為有機可乘,趁小黃到場時佯稱是女子友人共乘,但上車後卻指示運將至大園區某摩鐵,女子上車未久即醉倒。

陳男帶女子進入摩鐵房間後,將不勝酒力昏睡女子躺在床上,徒手脫去女子衣褲,撫摸其下體後欲性侵,但緊要關頭卻因酒精作祟無法勃起未遂。此時因小黃運將質疑有異打電話報警處理,大園警方到場敲門查訪,陳男不及反應,手持女子內褲應門,被員警當場查獲犯行送辦,桃檢檢察官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不諱,受害女子也指控陳男犯行,小黃運將也指證歷歷,警方則提供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職務報告與現場照片、陳男自白書等佐證,法官認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法官認為,被告利用女子酒醉不能抗拒情形,基於對女子為性交之犯意,惟因不能勃起而未遂,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5條第3項、第1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被告撫摸女子下體而有著手乘機性交之犯行,惟未得逞,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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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被告因酒後失慮,見女子酒醉不能反抗,未克制一己私慾,乘機對女子性交而未遂,未能尊重其性自主決定權,影響女子身心健康與人格健全發展;惟念被告年紀甚輕,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之罪,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且承認錯誤,尚有悔改之心,並獲得女子諒解達成和解,已賠償12萬元,另有和解書等足認確有付出努力,彌補女子損害誠意,被告除本案犯行外,並無其他犯罪前科,審結犯乘機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桃園地檢署舉辦法治教育1場次,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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