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42歲男子王合同,2022年4月11日下午4時50分許,為向30歲王姓女子索討2千元債務未果,竟持剪刀刺殺王女頸部喉嚨數刀,致被害人失血過多倒地不起,警方將王男制伏逮捕,查扣作案剪刀1把,全案依殺人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並依殺人罪起訴,台南地院28日下午依殺人罪將王男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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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佳里分局警方於4月11日下午5時許接獲110通報,七股區大寮里發生兇殺案,立即調度警力馳往現場查處,發現被害人30歲王姓女子頸部受傷倒臥血泊中,立即通報消防局出動佳里分隊救護車,將王女送往佳里奇美醫院急救,惟王女因傷勢嚴重,經醫院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警方初步調查,王合同飲酒後,於4月11日下午5時許,在案發現場向王女索討新台幣2千元債務未果,竟持預藏之剪刀刺殺被害人頸部喉嚨數刀,致被害人失血過多倒地不起。
佳里分局獲報後立即調派警力迅速抵達現場,將來不及逃離現場之王男制伏逮捕並查扣作案之剪刀1把,警方並封鎖命案現場,完成勘查鑑識蒐證,全案偵訊後依殺人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案經檢察官依殺人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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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審理認為,被告與被害人間並無深仇大恨,僅因其主觀上就借款等事宜累積之不滿,即恣意於道路上持剪刀刺擊致死,其所為平白剝奪被害人之生命,被告犯本案之動機、手持小型紗剪猛力刺擊被害人、被害人頸部之致命之傷勢,可見被告行兇時用力極猛,殺意甚堅,其行為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被告行為對被害人家庭造成無以彌補之損失與劇烈之傷痛,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至為重大,且無任何足以彌補之可能。
此外,被告未付出任何努力以尋求被害人家屬之寬宥,亦未曾表示歉意,本案倘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之刑,尚不足以儆懲,亦有失衡平。被告係一時未能克制自己衝動而頓起殺機,可見被告之衝動控制欠佳,惟與具有嚴重偏差觀念者,因仇視社會、自我偏激,進而對不特定對象即行「無差別殺人」犯罪之情形不同。被告行為手段客觀上亦難以引起他人仿效, 尚難認被告所為屬公政公約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而必須處以死刑以永久與社會隔離。
法官認為參照精神鑑定報告顯示被告與家人生活及互動狀況、整體生活功能與人際關係皆呈現適應困難,且被告具有其他特定精神病症及反社會人格,可知被告之家庭支援系統欠缺,須長期藉由矯正機構之處遇以加強其行為控制,並參酌檢察官就本案請求從重量刑,未具體求處死刑等情,判被告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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