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0日)表示,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溫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的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的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另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而涉犯洗錢罪嫌,核有重大違失,今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彈劾溫志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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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灣鄉長溫志強利用辦理三灣鄉公所採購案、標租公所土地建置太陽能,以及甄選清潔隊隊員機會,涉嫌貪瀆案,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於2022年8月10日對溫志強等20人提起公訴,並於偵查中交回收得賄款1289萬8100元。
監察院今則指出,溫志強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為民謀福利,卻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的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的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
監察院也說,溫志強為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其所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