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彩券經銷商蘇姓男子2016年3月2日行經高雄市三民區陽明路與陽明路296巷口的路燈下面時,因為人行道與排水孔蓋高低落差3公分,不慎摔倒撞到路燈基座,送醫急救仍造成四肢癱瘓,一氣之下怒告國賠。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有過失,判賠77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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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指出,蘇男2016年3月2日凌晨0時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陽明路與陽明路296巷口,因為人行道面磚與排水孔蓋水泥地間有高低落差大約3公分,他左腳不慎踢到而跌倒,頭部撞上路燈基座,造成頸椎第3、4節滑脫,合併第3至7節頸椎狹窄、四肢輕癱,他一氣之下提告國賠,要求賠償醫療費、看護費等共計630萬2344元。
高雄地院一審判決國賠232萬2022元。全案上訴至高雄高分院,蘇男追加求償,醫療費、就醫交通費、醫療用品費、看護費等,總計1406萬6885元。
不過,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認為,事發地點的面磚確實有3公分高低落差,養工處對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確實有欠缺,但蘇男跌倒並非因為該缺失所導致,兩者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加上蘇男請求賠償的金額過高,因此希望法官判決駁回。
對此,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事發地點人行道確實有3公分的高低落差,關於這一點養工處也無異議,而路燈基座距離蘇男跌到的地點不遠,確實有可能撞到,最終仍認定蘇男受傷與養工處的缺失有因果關係,判決應再賠償542萬8006元,總計賠償金額為77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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