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發6000!特別條例一次看 施行到2025年12月31日止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全民期待已久的「還稅於民」草案,行政院會12日正式通過「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內容包括普發6000元的「經濟果實共享方案」。草案共有7條,自公布日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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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表示,因應2023年年全球經濟面對嚴峻挑戰,政府將充分運用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預計高於預算數,規劃新台幣3800億元,以強化整體經濟、社會韌性及應變能力,爰擬具本特別條例草案,作為後續推動之法源依據。各部會刻正積極盤點,縝密研議相關規劃,將待本特別條例通過後,儘速提出。

第一條、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後全球經濟挑戰,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調整產業體質及維持經濟動能,以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由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項目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1、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
3、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4、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
5、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
6、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
7、強化農業基礎設施,照顧農漁民權益。
8、普發現金。
9、其他經行政院核可之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有關事項。 勢族群、提供關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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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八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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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3800億元,得視經濟情勢,分期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主管機關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第七條、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