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仰德大道2017年發生水泥車翻覆意外奪4命,檢警查出肇事車輛長達13年沒手煞車卻通過定期檢驗,檢方追出背後弊案,發現肇事車車主陳美蘭透過代檢黃牛黃國誠介紹,讓特威力代檢廠以「選手車」蒙混,鴻湧、維邦代檢廠、則以電腦系統修改檢驗數據,讓超重車輛過關上路,2020年檢方依貪汙等罪將代檢廠負責人紀君宏等人起訴,今(13日)士林地院宣判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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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9日上午,阮英貴駕駛混凝土泵浦車行經仰德大道下坡路段,在過彎後疑似剎車失靈,阮嚇得大喊「沒檔了、沒檔了」,同時狂按喇叭示警,最後在重力加速度下,泵浦車高速衝撞對向民宅、停等紅燈的車陣,造成阮等4人身亡,8人受到輕重傷慘劇。
檢方追查,發現肇事車輛車主是信詠工程負責人陳美蘭,明知車子有超重等不合格問題,卻透過代檢黃牛吳國誠並行賄1萬4500元,讓車子掛上「選手車」(代檢廠準備好車況良好車輛,當有車況不佳車量要驗車,將車牌掛上)車牌後赴特威力代檢廠,成功獲特威力負責人紀君宏包庇,完成驗車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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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代驗業者是受政府委託驗車,執行公務員職務,因此屬廣義公務員,若收賄放水,雖業者不是真正的公務員,仍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重罪起訴。
法院審理1年多,士院做出宣判,判決結果如下:
特威力負責人紀君宏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共95罪,分別處1年3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提供90小時義務勞務,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
代檢黃牛吳國誠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104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共73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扣案6萬5000元及已繳交犯罪所得273萬1460元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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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檢廠王台明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共49罪,均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所得20萬4500元沒收;郭春梅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共49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5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扣案已繳交犯罪所得21萬7000元沒收之。
林明德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4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犯罪所得4萬8000元沒收;林明輝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35罪,各處6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10月。緩刑4年,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扣案犯罪所得18萬元沒收。
林世聰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9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3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提供40小時勞務,公庫支付30萬元;簡傳修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9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3月,褫奪公權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
翁嘉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共12罪,分別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4年,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黃宏木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5罪,分別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犯罪所得50萬8000元沒收。
呂佾儐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4罪,分別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所得98000元沒收、陳美蘭無罪。
泵浦車「信詠工程行」負責人陳美蘭及維修技師盧志宏,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4年2月、3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審理中;陳女父親陳木當初甩鍋「退休了不管事」,士林地檢署一度不起訴,經高檢署三次發回續查,陳父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全案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