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蔡姓男子於2021年9月間受邀到友人住處烤肉,友人盛情邀其過夜,蔡男卻趁與其6歲女童單獨相處遊戲時,竟撫摸其胸部與下體強制猥褻,後還拉女童至廁所,脫去自己褲子拉女童幫其打手槍,事後女童被嚇到,父母才知道被侵害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雖坦承犯行,但卻過程卻避重就輕,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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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年約20歲的蔡姓男子於2021年9月18日晚間受友人邀約至住處烤肉,友人還邀其在住處過夜,晚間10時30分許,蔡男趁單獨與6歲女童相處玩遊戲,竟伸手撫摸女童之胸部與下體等處,蔡男還將女童帶至廁所,褪去自己褲子,拉女童之手扶握其下體不斷抽動,即俗稱「打手槍」直至射精為止。
事後,女童受到驚嚇,父母察覺女童神情有異,追問下驚覺好心邀蔡男到家裡烤肉竟對女童伸狼爪等惡行,憤而報警提告,桃檢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蔡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犯行不諱,自白內容與女童指述情節大致相同,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現場照片截圖、證人之間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佐證,勘以採信;其辯護人以被告無前科、犯罪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及其家庭狀況等節,請求依減輕其刑等語。法官查出被告於行為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女童於本案事發時未滿7歲,其目的在滿足其個人性慾,自屬猥褻行為。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女童年紀甚小,利用案發時與女童獨處機會,對女童強制猥褻,所為對兒童侵害甚大,僅為滿足自身性慾,見女童稚幼可欺,竟為強制猥褻行為,顯然無視於法秩序之規範,嚴重悖於我國法令及兒童權利公約保護身心尚未成熟兒童及少年之旨,實不應輕縱。且被告犯後數度對犯行避重就輕,法官審結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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