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假出勤!3類不同假別要注意 違者最高罰100萬元

▲南門市場,兔年,辦年貨,春節,買年菜,年節禮品。(圖/記者謝婷婷攝)

▲年節出勤需注意相關規定。(圖/記者謝婷婷攝)

記者崔至雲/新北報導

春節倒數,新北市勞工局提醒,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如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者,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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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指出,農曆除夕、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如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出勤者,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日,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8周彈性工時制度,如需勞工在連假期間出勤,應注意法定休假日與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計算倍率不同,雙方應明訂每日出勤之性質,以免產生工資計算的爭議。

勞工局表示,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112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為例,112年春節連假期間為1月20日至29日。若事業單位使勞工於連假期間出勤,加班費倍率計算需注意。

一、 休息日的1月20日(與1月7日調移)、21日、27日(與2月4日調移)及28日,當日出勤前2小時內,每小時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⅓倍,出勤第3至8小時者,每小時則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再加給1⅔倍。

二、 例假日的1月22日及29日,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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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定休假日的1月23日(初二)、24日(初三)、25日(除夕補假日)、26日(初一補假日),雇主除了照給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

勞工局強調,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